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新管发﹝2021﹞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
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对5部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对《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规﹝2019﹞3号)修改如下:
(一)将“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工商、税务关系”修改为“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税务关系”。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域)外上市或通过收购新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300万元补助;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实现挂牌或通过收购新区外挂牌公司实现重组挂牌的,给予80万元补助;对于区外已上市公司将其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税务关系迁至新区的,视同新上市公司,补贴分两次支付,取得审核机关受理函支付50%,实现上市或挂牌支付剩余50%。对于在吉林股权交易所交易板挂牌的公司,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三)新增:“发挥长春新区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两年内扩大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至不低于10亿元,协同国家、省、市及各类社会资本,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IT等战略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的优质项目;2021年完成总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天使基金的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天使轮、种子期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各类创新项目”。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及以后条款序号顺延。
二、对《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规 ﹝2019﹞5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每年设立2000万元额度”,修改为“每年设立3000万元额度”。
(二)将第二条最后一句后面增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规上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规下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将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修改为“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将第十六条“对新区新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调整为第十二条,并且修改为“对新区新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五)将第十三条调整序号为第十四条,内容不变。
(六)将第十四条拆分成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在第十五条中增加“对新区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在最后一句后新增加“孵化载体、双创示范基地每培育一家‘小升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奖励运营单位10万元”。
(七)新增加第十七条“支持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双创示范基地)构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孵化载体购置公共研发仪器设备给予设备购置款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将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将“扶持科技入驻企业”修改为“给予科技型企业租金补助”。
(九)新增加第十九条。“支持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双创示范基地)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自政策实行之日起三年内,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部分全额奖励”。
(十)将第十七条调整为二十条。将“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删除,并修改为“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资助”。
(十一)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序号依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且删去“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三、对《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规﹝2019﹞6号)修改如下:
(一)将“工商登记注册”修改为“市场主体准入登记”。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对新区现有工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固投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技改扩能项目,且设备投资占固投总额比重50%以上并完成统计入库的,可按实际固投总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以上一年度产值为基数,对每年产值新增加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表彰及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现有亿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保持10%以上正增长,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10万元,其中,核算行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四)删去第十三条。
四、对《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加快产业集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规﹝2019﹞7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工商登记注册”、“工商注册”修改为“市场主体准人登记”,“享受新区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新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五年内...”修改为“享受新区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新区持续经营,并承诺按协议约定自政策兑现结束五年内...”。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5000元/平方米的产业类新购地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固投总额4%的补助;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5000元/平方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固投总额5%的补助。对原有企业在新区范围再购地的项目或腾笼换业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固投总额6%的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为工业项目8000万元、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
(三)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对新建成投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约定时间达产且产值逐年递增的,连续3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80%的奖励”。
(四)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发展主导产业的重点产业园区,经管委会认定后,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用于园区招商、基础设施建设、综合配套服务等业务”。
(五)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符合新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生产类和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根据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及投资协议履约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装修补助;租赁区属国有企业厂房或办公楼,可给予入驻企业租金减免,最多不超过5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租金补助;购置或租赁区内社会厂房或办公楼,每年按入驻企业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额度给予入驻企业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
(六)第五条第四款“地方经济贡献”修改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七)第五条第六款修改为:“对新增入库且保持稳定增长的企业,根据企业类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产值(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八)新增:“鼓励在新区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工业项目用地中产业类建筑容积率高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规定建筑容积率30%以上的,给予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元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为第七条。
(九)新增:“对建筑业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建筑企业开拓区外建筑市场实现产值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万、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为第八条。
(十)新增:“对引进或原晋升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迁入或晋升的下一年度(晋升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引进或原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建筑服务企业,迁入或晋升的下一年度(晋升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引进或原晋升为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甲级资质的建筑服务企业,迁入或晋升的下一年度(晋升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奖励”。为第九条。
(十一)新增:“对于区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全年线上进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为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和设立海外仓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支持”。为第十一条。
(十二)新增:“对于年进出口总额1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为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重点用于鼓励外贸企业拓展渠道,开辟国际市场”。为第十二条。
五、对《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规﹝2020﹞1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一条“总部企业是指在长春新区注册”修改为“总部企业是指在长春新区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登记”。
(二)将第二条2.修改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在新区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将总部(包括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的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关系、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迁入新区,可按迁入后第1个自然年度的全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第2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第3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第4至第10年每年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持续给予奖励”。
(四)将第五条“地方贡献”修改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五)新增:“对引进或区内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总部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入或区内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的总部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入或区内首次进入世界500强的总部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为第七条。
(六)将第八条:“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及分支机构,要承诺在新区持续运营不低于10年。若违反承诺,按协议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修改为“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及分级机构,要承诺按协议约定在新区持续运营不低于10年。若违反承诺,按协议退还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七)删去第九条中“本政策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