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空港管发〔2017〕7号
各部门、街道、翔悦公司:
现将《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
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临时使用土地的活动,包括管委会投资项目和各类主体自主投资项目的用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临时用地的种类包括: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性的取土、采矿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其他情形。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水源地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六)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发改工信局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环保分局负责协调办理项目环评手续,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规划国土局)负责对临时用地进行选址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承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审批材料齐备后报管委会批准,下达临时用地批准书。对修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可后进行施工放线验线等管理程序,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审批结果报行政执法局备案。住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交纳以下费用。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 〕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临时使用耕地的应交纳复垦保证金。标准为批准用地面积×2元/平方米×5倍;
(三)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交纳租金和恢复地貌保证金。租金标准按照长春新区公布实施基准地价的规定执行,依据规划国土局确定的用地性质核算收取;恢复地貌保证金标准参照复垦保证金标准收取;
(四)勘测定界费由用地单位到测绘单位缴纳。
第六条 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地请示文件;
(二)立项文件(符合立项条件);
(三)环评文件;
(四)规划意见;
(五)资质证明;
(六)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七)涉及占用林地的,由用地主体自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其它单位国有土地的,由用地主体自行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签订使用协议。
第七条 临时用地批准前﹐用地单位要与管委会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第八条 临时用地单位在用地期满后应自行恢复到原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占用集体土地的,由规划国土局组织农委、街道会同相关农业专家共同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由规划国土局组织住建委共同验收。临时用地单位可自验收结果合格之日起10日内向财政局申请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或恢复地貌保证金。临时用地单位拒不履行复垦或恢复地貌义务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规划国土局组织土地复垦整治。
第九条 临时用地单位依照本办法取得临时用地批准后,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 临时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具体建设内容由规划国土局核准。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可以办理―次续期手续,同时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临时使用土地的,由规划国土局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