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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2-09952
分  类: 政务公开;重大建设项目;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0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高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文字号: 长高开字〔2012〕59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2-09952 分  类: 政务公开;重大建设项目;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0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高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发文字号: 长高开字〔2012〕59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06日

关于印发长春高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高开字201259号

南区管委会、长东北核心区管委会、长德新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局、处、室、各单列机构、各所属处级事业单位,双德乡、奋进乡、硅谷街道办事处,各市直派驻机构:

  《长春高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经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六日

长春高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长春高新区实际,制定出台《长春高新区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供就业援助,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

  第三条 《办法》适用对象为因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三分之二以上土地,且在征地时在册的农业人口及村民委员会确定的集体组织成员。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适用对象,按市、区下发的有关文件界定的范围执行。

  二、支撑保障

  第四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设立被征地农民促进就业基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列支,用于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特定就业政策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资金安排的重点向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倾斜,确保专项扶持资金落实到位。

  第五条 需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高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区内被征地农民。

  需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在投资人申请立项时,发改工信部门应要求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招商部门对新引进项目,应与投资方协商,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对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分区管委会自行投资建设项目,在招用保安、保洁、绿化等工作人员及其它辅助性岗位人员工作中,原则上应拿出80%以上的岗位安置区内被征地农民,对已经在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征地农民,合同期满后,无特殊原因,合同应予以续签。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保持和增加被征地农民就业岗位,吸纳和安置被征地农民。对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年度授予高新区就业再就业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为其免费提供现场招聘、网络招聘、企业会员服务等。

  第七条 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支持能够大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第三产业。

  第八条 大力发展社区、村(居)经济。管委会在区域总体发展规划中为被征地农民发展实业规划相应的发展空间,由管委会出资建设农贸市场、商贸市场等商贸设施,按当期市场价格的50%,优惠出租给被征地农民自选经营(优惠期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开展劳动力外包服务。以高新区人才劳务开发公司为依托,尝试以培训和安置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为主营业务,加强与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区财政投资项目的联系,抓好旨在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的劳动力外包服务工作。·

  第十条 培养就业经理人。鼓励和支持村、乡组织及被征地农民创建的工程队、装卸队、园林绿化队、保洁队且安排本地被征地农民80%以上等群体组织,培养就业经理人,带领被征地农民实现积极就业。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分区管委会在选择工程承包方时,在同等情况下要优先选定其领、创办的工程队伍。

  第十一条 开展对特殊身份的困难人员帮扶工作。对党龄在30年以上老党员;荣获过市级以上各类先进个人称号65岁以上老模范;担任过村党支部书记65岁以上老村干部,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助。

  三、就业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建立动态供需信息数据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十三条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被征地农民通过中介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与被征地农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四条 实行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新区管委会三年动态自主开发公益性岗位100个,主要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补贴标准为长春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与市里开发公益性岗位待遇相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加强乡、村(社区)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为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十六条 解决零就业家庭比率达到100%。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实现零就业家庭24小时动态清零。

  四、职业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子女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专全日制职业技术教育获得毕业证书的,其学费区财政补贴60%。

  第十八条 免费实行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岗位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相结合、“菜单式”技能培训与“订单式”就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有愿望的适龄被征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项或多项劳动技能。

  第十九条 免费实行创业培训。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创业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市场准入政策外,就业部门免费提供创业咨询和创业辅导服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在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出台之前,继续执行长春市政府批准的《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长府办函[2009]52号)的政策,经市政府批准,适度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不符合高新区试点办法的被征地农民,可按长府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23号)文件执行,参加长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六、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区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征地农民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协调落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各负其责,组织并开展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