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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9-10852
分  类: 政务公开;宏观经济;重大工作部署;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09日
标      题: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有效)
发文字号: 长新管规〔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9-10852 分  类: 政务公开;宏观经济;重大工作部署;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09日
标      题: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有效)
发文字号: 长新管规〔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09日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新管规〔2019〕3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

  现将《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9日

  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

  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长春新区金融业集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企业融资上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8 号)、《长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金融机构指依法设立的银行类机构、证券类机构、保险类机构。金融企业指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企业。新兴金融业态企业是指科技金融、能源金融、大数据金融、金融研究院、以及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直接管理、在人财物及经营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业务运营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研发中心等功

能性总部。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长春新区主导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工商、税务关系在长春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新兴金融业态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指依法设立的银行类机构、证券类机构、保险类机构。金融企业指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企业。新兴金融业态企业是指科技金融、能源金融、大数据金融、金融研究院,以及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直接管理、在人财物及经营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业务运营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长春新区主导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一、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

  第一条  对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3 亿元的,给予运营补助 30 万元或高管团队奖励 30 万元;超过 3 亿元,每增加 1 亿元,运营补助增加 10 万元或高管团队奖励增加 10 万元,运营补助或高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风险控制指标,经考核通过后运营补助或高管团队奖励资金分三年按照 40%、30%、30%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二条  对新立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区域的,给予运营补助2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吉林省内的,给予运营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三条  对保险中介公司一级分公司,证券公司、金融企业分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兴金融业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500-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超过1000万元,给予20万元。

  第四条  对于在长春新区内新设的银行支行网点,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推动金融服务实体企业

  第五条  新区设立5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池,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在新区开发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创新试点业务。

  第六条  对于通过新区参与的创新业务平台获得的贷款,或国家、省级立项支持项目的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额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新区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每单户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贴。

  第八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给予担保费补助,补助额为贷款过程中发生担保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发挥长春新区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两年内扩大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超过 20 亿元,协同国家、省、市及各类社会资本,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IT 等战略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的优质项目;设立总规模不低于 1 亿元天使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天使轮、种子期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各类创新项目。

  

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