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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7-67836
分  类: 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标      题: 长春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文字号: 长新管发【2017】6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7-67836 分  类: 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标      题: 长春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文字号: 长新管发【2017】6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8日

  长春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长新管发﹝201765

  

  

  

  长春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区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调度有关部门或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和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或授权事发地应急委和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春新区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有关程序,建立长春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开发区应急预案的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上下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开发区应急预案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依据。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管委会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责任单位牵头制定。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制定。

  (4)开发区应急预案。开发区应急预案是各开发区根据新区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开发区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具体包括: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农村自然村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开发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区属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节会、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责成相关部门按照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相关规定,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管委会审定,由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长春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成立长春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急委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省市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长春新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市政府支援;领导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做好全区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分析工作。

  应急委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管委会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应急管理工作由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负责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应急委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2.3工作机构

  本区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领导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应急委指定。

  各专项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发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开发区机构

  各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提供相关保障;开展本行政区域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2.5专家组

  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中心区域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区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预测与预警

  管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注意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突发公共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认真执行管委会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和监测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突发公共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管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快速将动态信息报告应急委并通报有关主管单位。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规范。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管委会办公室,说明事件主要情况,并随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根据事态严重程度,管委会办公室适时建议应急委启动专家组。

  3.1.4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依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由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确定并细化。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一般或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管委会办公室报请应急委批准,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区、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通过电话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管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开发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判明情况、采取措施,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矛盾激化。

  3.2.3应急响应

  3.2.3.1分级响应(预案启动)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分管副主任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全权指挥。必要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管委会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管委会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应急委全权负责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市政府。发生较大、一般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应急委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委。

  3.2.3.2基本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启动以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管委会办公室、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应急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织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依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应急委发出请求,由应急委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3.2.3.3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1)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长春新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应急委的名义,适时联系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2)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涉及到长春新区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涉及周边地区,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或省市提供援助支持时,应急委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指挥权移交后,应急委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3.2.4指挥与协调

  应急委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管委会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管委会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进行应急处置。

  3.2.5应急结束

  (1)由应急委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应根据应急委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开发区应急委、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提出,报新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开发区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解除,由开发区应急委宣布解除。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新区应急委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事发地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管委会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新区应急委。新区应急委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3.3.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负责。事发地、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由管委会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提出请求,管委会按程序报请批准。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新区应急委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管委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由专业应急机构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跨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管委会授权主管部门或事发地组织发布。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料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为主要力量,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自救互救组织和自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开发区管维护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救援。

  4.2应急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财政部门每年要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预备费,并根据当地应急管理的需要,重点保证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需求。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新区和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

  4.3应急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发改和工信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管委会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管委会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管委会可直接调用。

  4.4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事业局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要协调省市交通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应急状态下,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4.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长春新区城市规划,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征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4.9科技支撑保障

  科创委以及有关科研和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增加技术研发的投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同时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研发领域中的作用。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信息共享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改进、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各类预案的演练工作。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管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加强民众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管委会制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