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长春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9-10844
分  类: 政务公开;水利;气象丶水文丶测绘丶地震;行政执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标      题: 长春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9-10844 分  类: 政务公开;水利;气象丶水文丶测绘丶地震;行政执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标      题: 长春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长春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良性运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和《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吉发改农经联〔2014〕7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新区范围内使用中央、省、市、区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其他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新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各开发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工程所在地乡街负责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工程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是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主体,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保障学校饮水工程另行规定。

  第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 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我区由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试运行后交由所在村进行管理,同时,工程产权归长春新区所有。

  第五条 供水单位要确定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护人员,与管护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管护目标、有关标准和具体要求。管护人员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的开发区和乡街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应急机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应急供水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当发生自然灾害或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必须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定管理人员守则,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调运管理人员积极性,管好用好工。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同时,建立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避免发生事故。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电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工程所在的开发区、乡街主、村可根据本地实际,积极争取执行灌排电价,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

  第九条 建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新区农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集中供水工程每年分丰水期和枯水期检测2次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样,并将检测结果向卫生监督机构报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行监测,在监测过程中,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水质检测执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条 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水源地保护,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和垃圾处理场,禁止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禁止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或垃圾、粪便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农牧业活动或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收取水费用于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千人以上饮水工程水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电费、取暖费、净化用料(药剂)、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摊销、日常修理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相关费用;千人以下饮水工程水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电费、取暖费。维修费用和其他费由管委会视情进行补助。管护人员工资原则上由各供水单位根据水费收取情况合理确定,管委会不再进行补贴。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水费的征收与管理,水费使用应达到“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可跨年使用,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统一用于全区饮水工程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对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房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应保持室内清洁、无油污、门窗明亮、通风和照明设备齐全、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备件、物品放置整齐,设备间要上锁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建立机电设备检修制度,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每年至少检修保养1次。

  第十九条 有除铁、除锰装置的要进行定期维护,每年对滤料进行翻砂整理,观察滤层厚度,如发现滤层减薄,应及时补充滤料。有氧化水箱时,至少每半年清洗1次,防止沉淀物吸入除铁、除锰装置。每5年应对除铁、除锰装置进行大修1次。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经常巡查管道有无漏水、腐蚀、地面塌陷、人为损坏等现象和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对管道漏水进行检测,发现漏水应及时修复。管道及其附件更换或修复后,应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通水。

  第二十一条 要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公益性宣传,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可信的措施,不断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宣传报道力度,全方位、多角度报道和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对农民群众身体素质、人居环境、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