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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7-67834
分  类: 政务公开;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1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关于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新管发【2017】5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100MB0T683788/2017-67834 分  类: 政务公开;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1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关于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新管发【2017】5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15日

 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关于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长新管发﹝2017﹞53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相关委、办、局,各相关市直派驻机构:

    《长春新区关于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暂行)》已经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15日

  长春新区关于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落实长春新区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多规合一”体系的建立,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后使用效率,依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范》《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长春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春新区国土资源利用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委会),负责对长春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二、严格执行供地计划。各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控政策、项目落位、资金需求,科学、合理、统筹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供地计划报经土委会审核通过后,各开发区应围绕供地计划实施征拆、通平等相关工作,确保“净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纳入新区管委会对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在招拍挂公告中适当增加土地使用条件。为了落实新区产业规划、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快产城融合式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土地供应由粗放型向精细化方向转变,可对产业化项目(工业、科教、现代服务业)供应地块适当增加土地使用条件。但对于规划用地性质为单一居住用途的土地供应公告中不得增设土地使用条件。拟设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1、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要求;

  2、项目经营业态要求;

  3、投资强度要求;

  4、建设规模要求;

  5、自持比例要求;

  6、投产开业要求;

  7、配建幼儿园、养老院、社区活动中心、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要求;

  8、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的要求;

  9、交纳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要求;

  10、其他不属于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按照产业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管制区域级别,同一级别区域内设置的土地使用条件应体现一致性原则。

  四、增加土地使用条件的工作程序。拟供应地块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域的产业规划、城市规划,经集体讨论后形成《项目监管协议书》和书面申请提交土委会,申请中应说明增加条件的必要性、明确审核要件及履约监管措施、监管主体、违约处理方式等内容。经土委会讨论通过后形成的会议纪要、增加的土地使用条件及《项目监管协议书》,作为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的附件。土地成交后,项目监管主体要按监管协议的内容实施全程监管,新区国土及房地分局要将相关内容载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证照中。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新区国土分局、人社局、城建委和政法维稳办要建立欠缴土地成交价款、闲置土地未完成处置、欠付农民工工资和重大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等情形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竞买申请人,限制其参与长春新区土地招拍挂活动。

  六、规范联合竞买行为。申请联合竞买的各方应同时具备招拍挂公告和出让文件中规定的资质、经验、信誉等相关要求,并提交联合竞买申请书。联合竞买成功后,竞买各方应于30日内共同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开发经营。

  七、加快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同一竞买人不得参与一次出让活动中两块以上(不含两块)居住用途或商住兼容用途地块的竞买,但可参与其他用途地块的竞买。竞得成功后,不得再参与新区本年度居住用途或商住兼容用途地块的竞买活动。

  八、建立房地产项目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九、确定划拨和协议供地成交价款的工作程序。各开发区向新区财政局提供土地征收成本,由财政局统筹拆迁、通平和其他资金成本后,出具成本明细单。划拨供地按照成本明细单收取划拨成本,协议出让成交价款提交新区审价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

  十、提高成交价款首付比例。为保证土地成交价款的及时收缴,招拍挂供地竞买保证金原则上确定为出让起始价(底价),竞买的溢价部分须在土地成交后30内付清。划拨供地、协议供地的成交价款须在履行土地供应审批完成后30日内付清。

  十一、保障税款应收尽收。招拍挂供地,竞买申请人可在竞买报名时向新区国土分局提交竞买成功后在长春新区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的书面申请,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由此子公司与新区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划拨、协议供地,申请人应在完成注册后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试用期一年,期满后视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