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长新管发﹝2017﹞41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相关委、办、局,各相关市直派驻机构:
现将《长春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长春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指挥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发办〔2013〕10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112号)、《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6〕31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春新区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重度以上污染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长春新区专项预案,包括长春新区相关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与市政府专项预案相衔接,有助于构成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科学预警、迅速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长春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简称“新区应急指挥部”),对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2.1调整长春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仇凤江 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总指挥:韩守庆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韩洪忠 北湖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吴钦辉 空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其亮 长德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
李化雨 环保新区分局副局长
成 员:解 兵 财政局局长
李玉志 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刘 庶 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汪 巍 文化教育局副局长
高景凤 卫生体育局局长
尹向军 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
周立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徐海洲 农业委员会主任
刘 林 新闻中心主任
岳恩海 新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分局副局长李化雨兼任。
2.2成立长春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
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1、燃煤及工业污染控制组。由环保分局、发改工信局、城建委组成。监督检查燃煤锅(窑)炉及工艺废气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类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调整供热企业生产负荷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2、机动车污染控制组。由新区交警大队牵头,行政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强化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车辆监管;组织并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3、施工污染控制组。由城建委牵头,环保分局配合。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4、市容环境控制组。由行政执法局牵头,城建委、环保分局组成。负责督促检查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辆监管,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5、秸秆焚烧控制组。由农委牵头,环保分局、行政执法局组成。负责加强对露天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6、健康防护组。由文化教育局、卫生体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组织本区中小学及幼儿园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7、宣传报道组。由新闻中心、环保分局、农委、文化教育局、卫生体育局组成。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信息的审核、发布。
2.3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新区分局:接收发布预警,强化对各类大气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
财政局: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相关经费保障。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按规定组织监督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发改工信局:负责确定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协调落实相关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监管消费煤炭工业企业的煤炭质量。
文化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卫生体育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工作,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和救助常识。
城建委:负责落实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协调供热企业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管理消费煤炭的采暖企业的煤炭质量。落实园林绿化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
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城市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农委:负责组织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新闻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相关新闻报送工作。
新区交警大队: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车辆限行措施;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冒黑烟等车辆的路检路查。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实施方案,明确不同响应级别的人员组织、响应措施及工作安排。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后,要尽快启动响应措施,因生产工艺等原因确需时间调度安排的,要科学谋划,事先准备,力争1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承担起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主体责任。
3 发布预警
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预警指令后,由长春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全区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与预警级别相对应。
Ⅳ级响应: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Ⅲ级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Ⅱ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新区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启动通知后,报请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长春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4.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新区负责全面做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督导检查各有关单位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行业指导,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预定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前提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黄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5%以上。
②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检查频次,要求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③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沙浆搅拌站停止原料运输。
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全天或白天禁止通行。加强全区范围内黄标车禁行的检查力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辆。
⑤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车辆的维修保养,超标排放车辆禁止上路。加强物料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的执法检查。开展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的路检路查。
⑥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⑦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前提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15%,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橙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
②组织实施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内机动车尾号禁行措施(禁行尾号对应当日日期末位数,尾号是字母的按4号日期执行),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和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辆。
③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大中型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停业整治;责令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造成超标排放的加油站停业整治。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停课。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和错峰生产的管控清单,在保证供暖达标温度的前提下,热电联产的火电企业生产负荷降低20%,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落实红色预警期间的调峰、错峰、适当调整生产负荷等减排措施;其他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0%以上。
②组织实施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内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和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及其他特定车辆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必要保留外的全部公务车辆。
③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④城市建成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⑤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指数、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应该真实、客观、准确,任何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无事实依据的信息。
4.5 应急措施执行与监督
加强督导检查,对应急措施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6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后,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后,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时上报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5 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向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24小时内应急响应工作进展情况。24小时内,新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由本地区、本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6.2 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实行备案制度,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报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实施方案包含的管控目标清单要同步备案,定期更新。
6.3 经费保障
新区要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需要,加大对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
6.4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迅工具等应急设备,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制定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规范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程序,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长春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环保新区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前发《长春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长新管发〔201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