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2022年度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3-01-18    点击数:

  2022年度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6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地址: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龙翔广场吉星大厦1901室;邮编:130000;电话0431-89672892)。现公布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总体情况

  (一)组织推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22年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湖开发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紧紧围绕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五公开”工作,增强政务公开实效,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深入推进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扶贫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积极推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北湖开发区严格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重要事项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公开。2022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件。

  (三)认真规范处理依申请公开。北湖开发区本着“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缺标补标”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全面梳理和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明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明确受理申请机关、受理答复程序、答复时限以及工作程序,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和保密规则等,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基本原则、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途径,切实做到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件有落实、有回应,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开展,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据可依。2022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8件。

  (四)不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是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预防腐败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保障,也是打造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政府的门户网站已经成为公民获取政务信息的主渠道,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与内容保障工作是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五)全力做好宣传培训评估考核等基础工作。一是积极参加长春新区政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长春新区政务网北湖开发区政务公开专区,保证政府信息内容应公开尽公开。三是要求北湖街道、奋进乡在各村、社区服务中心摆放纸质版信息公开宣传材料,专人负责解答指导公开申请,完善信息公开服务。在乡街网上政务公开专区提供网上查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通过多方面积极有效的工作,有效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以来,北湖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有序开展,取得一定成效,但对照上级要求、群众愿望,北湖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开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部分部门对新《条例》中的新要求理解不透,对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及时性距离新《条例》要求还有差距;二是公开形式的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目前适合群众查阅的公开形式还不够丰富,公开的内容还不够贴近群众生产生活;三是依申请公开工作难度加大。近年来,北湖开发区的征地拆迁范围广、力度大、效果显著,为北湖开发区经济的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更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但部分群众不理解,在申请政府信息方面方式方法不合理。

  下一步,北湖开发区将紧紧围绕长春新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进一步扩大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继续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积极应对新形势新问题,认真分析,切实改进,为北湖开发区与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广泛、深入地沟通搭建更为宽广平台,推动服务型机关建设迈上新的更高的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  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93

  第二十条  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3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  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5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7

  1

  0

  0

  0

  0

  18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7

  1

  0

  0

  0

  0

  8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况,不计其他情形)

  4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1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容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1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3

  1

  0

  0

  0

  0

  1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4

  0

  0

  0

  0

  0

  4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