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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1013888897E/2022-14030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公告
发文机关: 西营城街道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标      题: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西营城街道—榆树岗村居务公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索引号: 11220181013888897E/2022-14030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公告
发文机关: 西营城街道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标  题: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西营城街道—榆树岗村居务公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7日
 榆树岗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一节  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节  村民议事会议

第四节  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五章  村民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二节  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四节  合同管理

第七章  精神文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村务管理,进一步推动农村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村民自治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以下称“章程”)。

第二条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第三条 村民自治组织根据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原则设立。自治组织的设立、撤销、范围的调整,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村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党员分布情况建立,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自治组织行使职权。

第五条 村民自治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下,由村民议事会议对村民事务进行民主协商,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实施,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 村民是指拥有本村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求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适用于本村村民、村民组织、个体、企业、本村居住的新市民及其他人员。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实行村民自治中的执行机构,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人组成。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推进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二)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四)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协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倡导移风易俗,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促进村民之间、村民小组之间、村与村之间团结互助,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九)教育和引导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军烈属、五保户等特殊群体;

  (十)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有关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

(三)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六)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七)农村五保户、孤儿、困难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的人员名单和补助标准;

(八)村劳务用工情况;

 

(九)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镇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干部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述职并接受评议,薪酬与评议结果挂钩。

第二节   村民小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本村下设7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长1名,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在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

(二)组织本村民小组村民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兴办公益事业;

(四)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本村民小组生产生活服务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三节   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体制,规范运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我村设立经济合作社、村民主理财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决议、决策的职能。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由当届村民代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讨论、决定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二) 讨论、评议村集体经济运行、收支情况,年度盈利情况,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 听取、评议村民委员会年度收支预决算情况;

(四) 听取经济合作社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和通过社管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经济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人组成,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主任由社管会推选,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经济合作社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

(二) 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 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方案;

(四) 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五) 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六) 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监督机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代表)大会从村务监督委员会中选举3-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应具有财务专业知识。村干部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中设组长1名。

第三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任期与村民代表大会相同。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镇农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民主理财监督活动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要设置理财记事簿,做好理财记录。村“两委”要对理财小组的活动积极配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三十五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能:

(一) 对本村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

(二) 审理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定期对现金、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项目进行盘点、核对;

(三) 核实村务公开情况,看公开内容是否和账面一致;

(四) 对理财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村干部或财务人员限期纠正,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 有权否决经审理不符合规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十六条 民主理财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理财时村负责人、村会计必须到场。每次理财活动,必须有2/3以上的理财人员参加。

第四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村民会议是全体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是本村最高的权力机构,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三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四十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四十一条 村民会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第四十一条除(三)(四)项以外的职权,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资产;

(九)以集体名义借贷的

(十)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十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八条 村民代表的职权:

(一) 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罢免权,罢免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并有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二) 审议和通过本村重大事项和与村民切实利益相关的事项;

(三) 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与村民对于《盘道岭村村民自治章程》、《盘道岭村村规民约》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 可以单独或者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妥善处理,村民代表有联名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的权利;

(五) 经村民会议的授权和委托,村民代表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调查,各类村组织应该为其调查提供支持;

(六) 村民代表应当积极带头贯彻落实《盘道岭村村民自治章程》、《盘道岭村村规民约》,积极参加村里的各项创建活动;

(七) 及时向本村成员做好信息传达工作;

(八) 其他应当由村民代表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户代表是同户其他成员的意见代表,户代表的推选按照公安部门户口登记地为依据,在本村范围内的一户推选一名18周岁以上有较强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的代表。

第五十条 户代表的推选要经同户18周岁以上所有成员推荐,并填写户代表登记表确认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户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户代表是同户其他成员的意见代表,在协调统一本户成员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代表同户全体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村民会议行使表决权。户代表应当积极带头贯彻落实《盘道岭村村民自治章程》、盘道岭村村规民约》,及时向本户成员做好信息传达工作。

第五节 村民议事会议

第五十二条 为了拓宽村民议事渠道,维护村民合法权利,规范对于村务的管理,提高村民自治水平,本村设立村民议事会议。

第五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议是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落实村民自治的民主协商平台。

第五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议行使以下职能:

(一) 协商、沟通和审议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

(二) 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宣传政策法规,监督村民履行《盘道岭村村民自治章程》、《盘道岭村村规民约》,引导并组织村民参与公共活动;

(四) 完成党委、村委交办的事项,参与对党委、村委的监督;

(五) 对村民会议的决策事项和本村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议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7至15人组成,以单数为宜,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由议事会成员推荐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议会长对村民议事会议工作全面负责,所有成员应当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

第五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能兼任村民议事会议成员。

第五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议选举办法与具体操作流程由《盘道岭村村民议事会议选举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节   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六十条 为了规范村务管理,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以及监督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议对村民自治章程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六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事项。

第六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二) 参与审查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三) 督促村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台帐,督促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四) 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决议是否通过 “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实施过程是否顺利、实施结果是否达到群众认可;

(五) 对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议的履职情况,及所做各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可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会议;

(六) 监督村“两委”及其成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

(七) 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 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九) 积极支持和配合村“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

(十) 认真完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 村民拥有以下的权利:

(一) 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外,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对村重大事项,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表决的权利;

(三) 对村级事务的监督权及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 对村级事务享有知情权和查询权;

(五) 享受村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 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公民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村民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 自觉履行遵守《盘道岭村村民自治章程》、《盘道岭村村规民约》,自觉执行村党委、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和规定;

(二) 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配合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的各项工作;

(三) 自觉遵守土地管理及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集体资源;

(四) 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等活动,自觉维护本村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美化村容村貌,讲文明,树新风,形成文明新风尚;

(五) 自觉维护村荣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爱他人,奉献自己;

(六) 遇有矛盾或意见,应当与村民议事会、村委会、村党委沟通、协商,合理表达诉求;

(七)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民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六十六条 村所有的土地,包括集体用地和村民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等,用地单位和村民只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违法用地,不得违法搭建。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统一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地用地手续。

第六十八条 国家和集体因发展与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村民应当依法服从,并依法获得补偿。

第六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二节  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

第七十条 本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以下资产:

(一) 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水利、道路、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

(三) 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投资的企业及其他资产

(四) 国家、社会团体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资助;

(五)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等。

第七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平调、侵占、损坏、贪污、挪用、私分和非法查封、没收。除依法征用土地和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七十二条 为了保护村集体经济,村集体资产由村社管会统一经营管理。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要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第七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保证其资产的增值。

第七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卖、出售、转让、兼并、收购、存量资产折股量化等必须由党组织提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且决议案要公开。

第七十六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租金,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十七条 村集体资产通过变卖、出售、转让、兼并、收购和存量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本村财务人员和村民委员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等,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第七十九条 村为独立的财务主体,拥有财务自主权,进行独立核算。

第八十条 村会计任用实行民主、公开的选拔制度,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会计。

第八十一条 本村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初编制预算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预、决算方案要经过村两委集体讨论,并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进行村务公开的程序方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村领用现金必须符合规章制度,本村领用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且必须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领。资金往来超过村规定的现金使用量时,均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村收到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到开户银行。

第八十三条 村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序逐笔记载收支业务。

第八十四条 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五条 村所取得的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有效。

第八十六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再由村主办会计审核,村监委主任签字,再由村党组织书记或书记指定的村主任审批,最后由村出纳财务结算。

第八十七条 对村(组)财务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公开,要做到公开时间及时、公开内容真实。财务情况必须每季通过固定的公开栏和网上村委会或其他有效方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公开资料必须留存,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四节  合同管理

第八十八条 本村各类集体经济合同授权盘道岭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签署前应了解对方资信状况,并遵守相关程序,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不受损害。签订时应尊重镇相关指导意见并应及时报镇农经站备案。

第八十九条 村要核实资产、资源的实际情况,绘制出租赁资产的平面图。要建立完善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

第九十条 对于涉及年租金标准、期限、税金处理、资产维修等的资产出租方案,应通过两委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

第九十一条 村级集体资产租赁实行先交后用的方式,在苏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操作,收取出租资产、资源的租金,统一合同文本签订出租合同,严禁拖欠租金。

第九十二条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内控制度,明确专人收缴租金,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应由村会计保存。

第四章 精神文明

第九十三条 全村紧紧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以促进乡风文明、村容整洁为着力点,以完善文化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为突破口,以城乡共建、多办实事为重要途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推动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第九十四条 重视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意识水平,帮助村民树立文明新风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村民议事会章程具体明晰,开展移风易俗,提倡婚事新办、丧事从简,治理“黄赌毒”、封建迷信等工作扎实有效。

第九十五条 不断开展各类公共服务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乡风文明志愿岗”、志愿服务团队等为依托,开展“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主题活动,通过群众不断传递正能量。

第九十六条 积极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的公共事业,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对文体事业的投入,积极引导民间文化体育团体发展壮大,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与市、镇有关意见、政策不一致的,按市、镇意见、政策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规民约

一、执爱祖国、热爱家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爱集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适龄青年积极服兵役,履行保家卫国神圣义务。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服从村镇统一规划,不私搭乱建、不侵街占道。不越级上访,不无理上访。履行合同,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以诚待人。

三、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国策,落实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重视子女教育,坚持优生优育优教。

四、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善待老人,爱护子女。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关心残疾人,照顾五保户。

五、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坚决抵制“黄、赌、毒”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当他人处于危难之时,要挺身而出热心相助

六、讲究卫生、保护环境。室内外干净整洁,环境优美。不乱堆柴草、粪堆等杂物,不乱倒垃圾、污水畜禽实行圈养。门前街道保持干净,搞好环境绿化美化。防止疫情传播。

七、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破除封建陋习,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喜事新办,文明节俭;丧事简办,实行火化;不埋坟头,提倡树葬。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嫁娶由村红白理事会照章办理,不参加任何邪教组织

八、言行文明、爱护公物。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懂礼貌,不说脏话、粗话,不破坏公共设施,不打架斗殴,不聚众赌博,不听不信不传小道消息。爱护水电设施,保护公共财产,严禁私拉乱接电路水管。

九、劳动致富、勤俭持家。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学习掌握科技知识,搞好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合理利用土地,发展好庭院经济,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十、关心集体、热心公益。积极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文明生态村、十星级文明农户创建活动。关心集体经济发展,热心支持公益事业,扶助困难家庭,积极拥军优属。

以上村民公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