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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F71736K/2022-13922
分  类: 村(居)务公开 ;  其他
发文机关: 飞跃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标      题: 飞跃街道三家子村村规民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F71736K/2022-13922 分  类: 村(居)务公开 ;  其他
发文机关: 飞跃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标  题: 飞跃街道三家子村村规民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飞跃街道三家子村村规民约
  为了切实加强村民的自治和法治意识,全面深化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公德民俗
  第一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村民应积极参与村各种公益福利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 村民有义务维护村内的和谐安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第四条 村民应做到团结互助,邻里和睦相处,不搞宗派活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不搞封建迷信;抵制黄、赌、毒,自觉参与平安建设。
  第五条 村民在主张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倡导文明廉洁办席,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七条 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遵守各项规定,村组干部要廉洁自律,办事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本村开展五好家庭、创业家庭、和睦家庭、美丽家庭、清洁家庭、平安家庭、善行义举好榜样等评选活动。
  第九条 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进行说服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取消村里地的一切福利待遇。严重的协助老人提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 美丽家园
  第十条 积极参与“美丽家园”、“清洁家园”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人人爱护卫生设施,积极主动参加环境卫生大扫除及筹资筹劳。
  第十一条 保持小区整洁。严禁从楼上乱仍果皮、纸屑及生活垃圾。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
  第十二条 增强环保意识。提倡用环保袋或菜篮子购物,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用量。禁止村民燃烧垃圾。
第三章 平安建设
  第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遇事要谦让、宽容、互相谅解。
  第十四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等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十五条 儿童、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饲养管理的宠物造成他人损失的,饲主及管理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村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投放鼠药等毒物时,必须事先通知并设立标志,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村级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家庭和邻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避免矛盾激化与扩大,应互让或和解,并及时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村调委会应上报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不论发生何种纠纷,不得以任何借口煽动村民到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医疗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他人住宅等地起哄捣乱、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 村民有义务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在村内进行教育改造,配合做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第四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配合国家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育龄人员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孕前优先检测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确保老人所需的粮食和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老人丧偶后有再婚的自由,子女不得刁难、干涉。老年人有权用遗嘱等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父母、继父母有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童。
  第二十五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 参军光荣,适龄青年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监护人要加强儿童教育管理,防止因用火、用电、玩水不慎引发事故。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配合村委会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果。
  第二十九条 村务、党务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遇“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按照“七步工作法”的程序来执行。
  第三十条 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管理,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为使本《村规民约》得到有效的施行,凡违反本《村规民约》拒不改正或拒绝接受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批评教育,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通报批评。
  2、暂缓办理一切证明手续;
  3、暂缓参与村级各项评选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三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并经村民会议通过施行,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有权互相监督执行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参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与上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有冲突的,以上级政府上级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为准,参照上级政府上级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执行。